第十二条

  1. 进入第二轮比赛选手的证书将于第二轮比赛结束后颁发;
  2. 获奖选手的奖状、专项奖和特别奖将在获奖者音乐会上颁发;
  3. 获奖选手的奖金将在所有音乐会结束后颁发(不晚于2010年1月15日)。

第十三条
所有获奖选手有免酬参加获奖者音乐会及其后若干场纪念肖邦诞辰199周年音乐会的义务。缺席获奖者音乐会及其后音乐会演出者将失去其奖金,获奖者需演奏评委会主席团确定的曲目。

第十四条
参赛选手自费承担往返中国XX市的旅费和第一轮比赛期间的食宿费。自第二轮比赛起比赛组委会将负担选手所参赛轮次期间的食宿费用(按组委会实际确定的标准)。组委会为进入决赛的选手提供返程旅费。

第十五条
比赛组委会为所有参赛选手提供练习用琴。组委会将为参加决赛的选手安排一次与乐队合练。

第十六条
比赛自始至终按照报到时抽签的排列顺序进行,直至比赛结束。

第十七条
参赛选手向比赛组委会无偿出让以下权益:
预选赛和正式比赛时的演奏版权、获奖者音乐会的演奏版权、预选赛及正式比赛和获奖者音乐会的所有影像和录音版权。
(以上演奏版权的出让包括复制、用于出售、转让、计算机储存和在网络上发布、向公众重播、展示、放映、许可、通过地面站或卫星进行有线或无线传播、通过电台和电视台实况转播和录播等)。

第十八条
获奖选手以及其他比赛选手赋予比赛组委会优先签约权(在比赛期间和赛后三个月中)。

第十九条
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比赛无法进行,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第二十条
如产生法律纠纷,仲裁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。

第二十一条

此章程以中文本为准,解释权归比赛组委会。点击下载word文档